本报讯 (记者 李锦 张涛)1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该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宁夏监管局等多部门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明确自今年2月1日起,我区将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哪些单位会被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指出,纳入自动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企业都将纳入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生态环境行为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同时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的行为,都视为该企业的生态环境行为。
依据规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蓝、黄、红”转变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是无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B级是具有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或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约谈的企业,C级具有除警告、通报批评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但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D级是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企业如存在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等5种行为,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办法提出,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对A级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行检查频次给予12项激励措施;对B级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和D级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失信惩戒,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办法明确,企业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为已整改且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在生态环境信用年度评价中视为无不良行为信息。
按照要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过程中,依法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同时,我区也支持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参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