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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年09月19日

沈建斌、张永宏、李林、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勤与被告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盛分公司、沈建斌、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张永宏、李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张永宏、李林、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盛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诉请:依法判决以上六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14253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480元(计算方法:142533元×4.75%年(央行利率)×70个月(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以上合计1820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吉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霞与被告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第三人刘吉庆、贺广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张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魏伟:

原告罗远思诉被告王学成、宁夏大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成吉、魏伟、安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发票、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银川金源恒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的期限截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若未按期提交鉴定异议说明,则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叶银亮:

本院受理原告常立明诉被告叶银亮、路海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银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310.22元,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准,按照LPR利率1倍计算,自2016年8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以上本息合计25310.2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路海伦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姚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关淑霞、李天林、王秀菊、李天国、陈和平、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9855元、支付利息814916元,合计1354771元;二、被告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539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82元,由原告宁夏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4090元,由被告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792元。公告费1460元,由被告平罗县天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