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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年10月10日

丁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荀智诉被告丁海涛、杨涛、施兴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9280.61元,其中医疗费(38461.92元-18000元)×50%+18000元=28230.96元,伤残赔偿金38291×20年×10%=76582元(十级伤残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51日×100元=5100元,误工费61505÷365日/年×150日=25276.03元(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农、林、牧、渔业),护理费61505元,365日/年×90日=15165.62元(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农、林、牧、渔业),营养费90日×30元=2700元;病案复印费26元、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费(5000元-2000元)×50%+2000元=3500元,合计159280.61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722号

李文娟、赵亮:

本院受理代润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借款52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徐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李亭、张英娜、高洋、张瑜、乔明、徐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5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亭、张英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2352.54元(计算至2021年12月27日),合计102352.54元,2021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高洋、张瑜、乔明、徐颖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李亭、张英娜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202)宁0323民初459号

尚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林与被告尚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尚小军偿还原告袁林借款2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440元,共计1366元,由被告尚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冯永禄:

本院受理原告甄久春与被告冯永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甄久春不服本院(2021)宁0106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

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24号

朱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朱丹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5824.78元、利息1051.86元、费用2276.69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2年5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信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2915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222号

贺灵强: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贺灵强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603.98元、利息3629.04元、费用11847.5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信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25080.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