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华泰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青铜峡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王登峰、中盐宁夏金鼎典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铜峡市华泰塑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即2022年12月22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1838号
白占发:
本院受理原告马存亮与被告白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白占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存亮支付牛款本金55046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5046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6元,原告马存亮负担1592元,被告白占发负担93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占发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倪吉乐、刘伟、刘安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倪吉乐、刘伟、刘安宁、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宁0106民初47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被告倪吉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1843974.31元,截至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1022854.94元,共计2866829.25元,并以欠付借款本金1843974.31元为基数,支付2022年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倪吉乐追偿;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8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858元,原告刘斌负担4538元,被告倪吉乐、宁夏银川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20元。公告费900元,被告倪吉乐、刘伟负担。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岩、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岩、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岩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二、被告王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48363.58元,利息10205.55元、罚息3305.56(计算至2022年3月4日),合计261874.69元;2022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王岩抵押的位于宁夏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西南侧1#楼1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被告王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8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王岩、宁夏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7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