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安风琴
“对父亲而言,应当体恤女儿生活不易,尽量理解、包容女儿;对女儿而言,也应理解父亲年逾古稀、身患疾病,给予父亲更多的关怀。”“每个人借由父母而生,为人子女,未来同样也会变成老人。因此,每个人都应当以最真诚、良善之心尽赡养之责,为父母,也是为以后的自己。”这些温馨的话语,出现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张儒书写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
原来,七旬老人李某到西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李某诉称,其和老伴分居多年,育有三个女儿李甲、李乙、李丙,现在与李乙生活在一起,但李乙平时不在家,其经常独自一人居住。因患有哮喘病等多种疾病,李某需雇佣保姆照顾,每月向保姆支付劳务费3000元。另外,李某每天需服用药物,花费不菲。目前仅依靠每月约3000元养老金度日,因此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及其小女儿李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李甲、李乙未到庭。面对父亲的诉求,女儿们也各有说辞。李乙称,她对父亲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为了让父亲住有所居,她将自己的房子留给父亲居住。另外,她认为父亲生活能够自理,不需要雇佣保姆。李丙则称,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作为女儿都应该支付赡养费,但是其与配偶均无固定工作,且其子患有疾病,家庭负担较重,父亲诉请的赡养费过高,其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至200元。当日,李甲未作答辩,李丙称,大姐李甲在小区物业做保洁,月收入不足2000元。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官张儒说,李某已经71岁,其身体状况欠佳,有就医、需要人照顾的现实需求,如其能与三个女儿共同生活,一方面能得到精神慰藉,另一方面能够节省开支,但李甲、李乙未到庭,李丙明确表示不愿与父亲共同生活,李某亦不同意与李丙共同生活,因此三名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就赡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被赡养人现实需求,但也要考虑赡养人的负担能力。考虑到李某有一定收入来源,三名被告均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法院一审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各向父亲李某支付赡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