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367号
郭博、张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博、张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9015.68元、违约金4901.57元,共计53917.2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106元,由被告郭博负担11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68号
宁玉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玉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玉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2550.58元、违约金2255.06元,共计24805.6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宁玉忠负担4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玉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70号
马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6913.92元、违约金5691.39元,共计62605.3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元,由被告马宝负担13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75号
罗发亮、马小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发亮、马小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993.83元、违约金799.38元,共计8793.2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4元,由被告罗发亮负担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发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