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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5日

欧阳辉:

原告申小兵与被告欧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欧阳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申小兵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5812元,共计30812元;二、被告欧阳辉应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申小兵支付自2022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申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欧阳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1273号

范瑞: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范瑞名下车牌号为宁A86M5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12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273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8月4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荣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荣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邱荣恩名下车牌号为宁C59996号车辆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邱荣恩名下车牌号为宁C59996号车辆,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10时至2023年6月1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41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44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6月9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15)贺执字第1434号

孙小龙、王树清、宁夏汇丰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15)贺民商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龙、王树清、宁夏汇丰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世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孙小龙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双医路南侧水木清苑4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贺执字第143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2015)贺执字第1434号通知书,通知你们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5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8月7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徐宝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建军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宝元给付原告杜建军购房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宝元按照欠款本金10万元,利率按照202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支付原告杜建军2023年5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宝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光礼: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鹏与张光礼及第三人陈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欠付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中,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2882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