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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年08月16日

(2023)宁0181民初488号

白立君: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67.78元、支付利息7290.51元,本息合计57158.29元;并以借款本金49867.78元为基数,按《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2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立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845号

王永军、杨学莲、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王永军、杨学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给付利息24904.06元(暂计至2023年4月26日),本息共计154904.06元。同时要求被告王永军、杨学莲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二、判令被告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吴晓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61340元(以10万元为基数,年息以12%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782天】的利息为25710元;年息以LPR的3倍即12.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6日【共1020天】35630元,以上利息共计61340元),2023年6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韩志龙:

本院受理的张宏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韩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宏福借款4万元;2.驳回原告张宏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元,原告张宏福负担118元,被告韩志龙负担8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韩志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