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521执恢134号
周建荣、康冠华、王秀琴、邹静、王鑫、曹生虎、张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5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荣、康冠华、王秀琴、邹静、王鑫、曹生虎、张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05109元,2020年10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7873元,申请执行费9530元,执行标的共计722512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鑫、邹静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宁县平安东街世纪花园3#住宅楼3单元502室房屋(宁(2017)中宁县不动产权第0004674号)、被执行人周建荣名下所有的位于中宁县西街水暖小区108号房屋(不动产证号:64013016814),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521执恢13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向你们公告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携有效证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自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到本院205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之后第3日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第30日前往我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无异议并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结论予以拍卖、变卖。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642号
陈焕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焕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焕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766.66元,本息合计56766.66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641号
陈焕宁、田龙、王光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焕宁、田龙、王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陈焕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279.45元及利息14722.02元,本息合计114001.47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田龙、王光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7476号
吴玉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执行人吴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392号(2022)宁0104诉前调书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吴玉辉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南侧天下川小区72号楼0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3942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执747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洁监督卡,并通知你于2023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0月16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2548号
丁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丁小飞、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