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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年08月16日

(2023)宁0303民初1239号

马红燕: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与被告马红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截至2023年3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81.83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约定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红燕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857号

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天龙与被告吴建军、康学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由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价款20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300元;且赔偿原告损失44230元(包括房屋装修费3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8630元、公告费600元),上述款项共计30553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请求解除原告与第三人宁夏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8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69号

苏黑女、虎占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苏黑女、虎占锐、张英、李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苏黑女、虎占锐、张英、李旭明之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虎占锐、苏黑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1511.29元;2023年2月14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张英、李旭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虎占锐、苏黑女追偿。案件受理费1837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虎占锐、苏黑女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张贵家:

本院受理原告杨少飞与被告张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