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
原告雍新举与被告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雍新举的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李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与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清偿原告王荣借款本金1.9万元及截至2023年12月20日利息205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一年期LPR3.45%的四倍计算,从2023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红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756.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756.61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日万分之四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马红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241号
陈旗:
原告丁彦军与被告陈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724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丁彦军劳务费3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陈旗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724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