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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牛犊,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2024年02月26日

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小娟 王建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性质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牛业公司应聘担任兽医主管。该公司出生的牛犊,一般出生三四个小时后会自行站起来,如果牛犊出生后死亡,张某要在《产犊记录》上标明死胎,安排工作人员埋在指定地点。2022年的一天,张某发现一头牛犊出生六七个小时后仍未站起来,有发烧症状。此时张某产生了将这头牛犊私自出售获利的想法。随后,他联系了收购牛犊的丁某,趁着夜色将这头牛犊从公司院墙抬出去卖给丁某,从中获利4000元。后公司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张某前后私自出售4头牛犊,价值2万元左右,遂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张某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会见张某时,张某称自己开始是兽医主管,但后来公司安排他全面负责管理牛场,包括牛的保健、防疫工作、牛犊管理及销售。

律师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定性为盗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较盗窃罪要高得多。以盗窃罪定性张某将会入刑,如按职务侵占罪辩护则未达到定罪标准。

经律师建议,张某家属与牛业公司协商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随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建议进一步核实张某的职责范围。然而,公安机关坚持以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逮捕张某。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张某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是张某在公司的职责之一就是管理牛犊,其私自将牛犊出售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便利,应定性为职务侵占,但未达到定罪追诉标准。经律师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了张某的职责范围后,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案件。

■律师说法

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两个罪名均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设定了3年到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两个相同的处罚幅度,但起刑点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宁夏地区确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本案如果张某仅负责保健、防疫工作,而没有管理牛犊的职责,其私自将牛犊出售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虽然张某未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但也得到了相应惩罚,他实际获利1.2万元,却需赔偿公司2万多元,同时还丢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