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侯天骄
微型低速电动车也叫老年代步车,俗称“老头乐”,常被作为老年人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的代步工具,用来买菜、遛弯儿、接送孩子等。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这种车辆不属于机动车,很多商家在销售时亦宣称这种车辆不用上牌照、不用驾驶证。那么,“老头乐”真的不属于机动车吗?是否需要驾驶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是否会被处罚?下面将通过一起案例进行解答。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64岁的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在银川市西夏区某路段掉头倒车时,不慎将路边一单位大门的道闸撞毁,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系单方事故,王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责。经检验,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4mg/100ml。其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纯电动汽车,故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法庭审理,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律师释法】
该案最大的争议在于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是否需要取得驾驶证方能驾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老年代步车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单凭肉眼及普通人的认知很难区分。其实,早在2017年10月9日,工信部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一、在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在内的电动车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①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二、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②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③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三、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简而言之,只有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三、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
另外,工信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均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社会公开发布。
【律师提示】
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或担刑责;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必须要有驾驶证;判断驾驶的电动车能否登记上牌,可登录工信部网站“道路机动车辆专区”查询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或持车辆合格证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咨询。对于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条件的三轮车、四轮车暂不能上牌。
【相关链接】
2018年以来,银川市制定过《银川市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和老年代步车整治方案》《低速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一系列管理措施。2024年5月21日,银川市政府发布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期间,依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