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一纸《断绝关系协议》,一句“断绝亲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八十多岁的李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早年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的儿子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我们来看看承办法官是怎么说的。
【案情回放】
今年八十多岁的李某、王某夫妇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李甲早年间到外地工作,不经常回家,导致李某、王某心生罅隙。2015年,王某生病住院,李甲因在外地不便赶回来,未能尽到照料之责,老两口与李甲互不理解、争吵不断,最终气头之上双方签订了一份《断绝关系协议书》,约定李某、王某与李甲断绝亲子关系,李甲无需再赡养李某、王某,并且李某、王某离世后李甲不参与分配遗产。
双方此后再无任何来往,李甲甚至没有再进过家门。
但这几年,随着李某年事渐高,积劳成疾,生活逐渐不能自理,王某亦因此前多次住院身体虚弱多病,照顾老两口的重担就压在了其他子女肩上,长年累月,其他子女逐渐心有余而力不足,便一起雇了护工伺候老两口。
看着其他子女为高昂的护理费捉襟见肘,老两口找到李甲,希望他能承担赡养义务,李甲却直言“已签过《断绝关系协议书》,没有赡养义务”。
多次沟通无果,老两口将李甲诉至灵武市法院,请求法院的帮助。
“双方积怨多年,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家庭矛盾,致使家庭关系无法挽回,而且仅靠判决支付赡养费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是得从修复亲情关系入手。”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决定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先纾解怨恨,又考虑到李某行动不便,索性将“调解室”搬到了李某家中。
李甲虽应约而来,但始终认为既然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二老的赡养就与其毫无关系。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断绝关系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家庭财产的分割不影响也不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承担。况且,你父母养大你、供你上学,其中辛酸几多、辛苦几多,你现在为人父母也多少能体会到……”一边是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另一边是衰老、行动不便的父母在炕头上默默哭泣,李甲终于松口,表示愿与其他兄弟姐妹一起承担护理费。
随后,二老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不断表示感谢。
【以案说法】
本案父母与子女签订的《断绝关系协议》,表面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即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对民事主体从事各类民事活动赋予了广泛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
本案中,李甲与父母虽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看起来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其父母在气头上表达对儿子的极度失望。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子女的关系不能解除。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签订的《断绝关系协议》,约定断绝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既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孝老敬亲的“公序良俗”,因而是无效的。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即便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订立协议,也无法免除成年子女赡养其父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