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毓琛
“快走两步没关系”“一脚油的事”……在道路通行中,抢行是一种“以风险换时间”的危险行为,后果可能涉及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行为人通常会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责或主责。
近日,拜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与西桥巷交叉路口向北200米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时,遇刘某某驾驶宁A号牌普通摩托车沿西桥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拜某某受伤。辖区交警调取路口监控显示:拜某某下车后,向右看了一眼,却未观察左侧车辆,急忙向马路对面跑去,刚跑了几步,便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此次事故中,当事人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李某某沿兴庆区湖滨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道路时,恰遇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此处。在发现李某某横穿道路时,何某某紧急制动避让,车辆侧滑后将李某某撞翻在地,造成李某某、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通行。”显然,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