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禹慧艳
2023年12月,马某入职宁夏某公司担任送货员,仅一个月后,马某离职跳槽。离职结算时,双方对薪资约定产生巨大分歧,纠缠未果。几个月后,公司将马某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工作期间的借款和货款损失。
“当初与公司口头协商,基本工资为5000元,提成另算,辛苦干满一个月,这笔钱却不兑现,那我也要告你!”当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催要之前通过微信借给马某的4000元时,马某理所当然地认为:“工资都没给我,这4000元正好抵了。”
“口头约定的基本工资明明是3000元。不仅如此,你在职期间经手配送货物的相关货款6000余元也应返还。算下来,公司不仅不欠你工资,你反而倒欠公司4000多元。”陈某也摆出事实。
“口头约定在举证环节存在极大困难,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只能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以公司自认部分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法官表示,公司要求返还全部配送费的主张,也需考量马某实际付出的劳动价值及未收回的货款移交清算问题。在法官合情合理的分析和反复沟通下,双方都认识到,继续僵持只会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
最终,两人将工资、借款、送货期间所收货款逐笔进行核对后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向公司返还借款和货款38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