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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为目的 私自储存烟花爆竹构成何罪 2025年06月04日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马力国

燃放烟花爆竹辞旧迎新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也能增添不少节日的氛围感。然而,烟花虽美,却极具危险性。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在查办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洗衣粉的案件中,不仅查获了涉案的假洗衣粉,还在嫌疑人孙某租用的仓库中发现了1500余箱烟花爆竹,被查获的烟花爆竹系孙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跨省购买,打算在临近春节时出售。经鉴定,上述烟花爆竹价值47万余元。同时,公安机关又聘请了第三方机构对涉案烟花爆竹的存储地进行了危险性评估,评估认为孙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仓库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未采取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达不到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其储存烟花爆竹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具有显著危险性。

后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洗衣粉)、非法经营罪(烟花爆竹)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4万元。

庭审期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虽购入烟花爆竹,但在未出售前即被查获,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还未被完全侵犯,仅客观上产生了售卖之前的先行存储行为;且经第三方评估危险程度为显著危险,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对于孙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行为造成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10万元。

【律师释法】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储存及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本案被告人的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其预备春节销售前发现,即本人尚未实施销售行为,故不应定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对“危险作业罪”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本案被告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违规储存的行为,对当地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应认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本案启示: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经营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在指定的时间段和区域进行燃放,不私自囤放大量烟花爆竹,或将仓库、厂房或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如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