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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2025年06月04日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什么样的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又包括6条。那么,因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而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算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之一吗?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李莉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自己曾审理过的一起纠纷。

【案情回放】

2022年7月,已在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6年的小山(化名),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接受了两次手术,每次均有医嘱“勿负重,避免劳累”。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尚在治疗恢复期及医疗期,小山向公司提交了请假条,但未获得批准,小山也未返岗。

2023年10月,小山因劳动关系解除及工伤待遇等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遂提起仲裁,请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后,确认小山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3年10月,判决某公司赔付小山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024年4月,因工伤待遇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的小山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原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失业保险损失费2.5万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其申请后,某公司不服,诉至西夏区法院。

“2023年12月小山办理了‘就业创业证’,明确注明2023年12月失业,显然系小山主动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小山主张失业保险金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了小山的一份‘就业创业证’,载明发证日期为2023年12月。

“因为你们始终不解决我的工伤待遇,导致我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也未有其他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没办法才申请了‘就业创业证’。”小山激动地回应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山自2023年10月与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再未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又因小山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由此所造成的失业保险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遂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山失业保险损失费2.5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为什么仲裁委及法院都支持了小山关于失业保险损失费的诉求呢?因为小山的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该案中,小山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6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3年10月,小山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且自2023年10月与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小山就再未就业,也未有其他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小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又因该案中,小山在该公司工作7年有余,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18条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五)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六)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小山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5万余元。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不应以补贴形式替代参保义务。否则就会如本案所涉公司一样,自身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