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唐丽华
漠视交规是危险的开始,遵守交规是平安的保障。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或逆行,或闯红灯,一旦发生事故导致伤害,则追悔莫及。
【案情】
4月21日20时02分,金某萍驾驶宁C号牌的三轮电动摩托车,沿吴忠市利通区福宁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利通街与福宁路路口处时,与沿福宁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闯红灯经过路口的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管一大队事故民警勘验调查,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其中,当事人金某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民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金某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说法】
闯红灯不仅违反交通法规,更重要的是,它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如果车辆在红灯时继续前行,而行人或其他车辆可能正好处于穿越路口的状态,这样的碰撞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闯红灯将受到罚款和扣分的处罚。罚款金额和扣分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无一例外,这都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电动车逆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则。如果电动车在逆行过程中被撞击,通常情况下,由于其违反了基本的交通规则,电动车主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然而,责任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对方车辆存在严重过错,电动车车主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