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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欠条7年间未追讨欠款 被判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求 2025年07月09日

本报讯 (通讯员 赵雅)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

张某雇佣马某从事剥离土方工程,2017年11月25日,张某与马某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明确张某欠付马某工程款10万元,于2017年12月5日结清欠款。后因马某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张某辩称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7年12月5日,截至马某起诉前长达7年多的时间里,其从未向张某追要过上述欠条注明的工程款。

本案中,出具欠条的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欠条写明在12月5日结清欠款,即2017年12月5日为该欠款诉讼时效起算点,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务纠纷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且无例外规定,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17年12月5日至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马某应当最迟于2019年12月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张某主张债权,马某在此期间未主张债权,则诉讼时效过期,因此马某丧失胜诉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