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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吃后付被指“盗窃”,超市是否有权十倍索赔 2025年09月17日

本报记者 李娜

在饭店就餐时,大多是先吃饭后买单,但超市恰好相反,一般都是先付款后享用商品。如果逛超市时,先将食品饮料拆开食用,而后买单,这种行为算“偷”吗?近日,记者就相关案例采访了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付赵龙。

【案情简介】

9月的一个周末,银川市兴庆区张女士一家人准备去露营采购食材,在某商超里,张女士发现一款售价128元的桶装榴莲味冰淇淋包装精美,而且参与团购活动,便拿起来放到购物车内,随即与丈夫继续选购烧烤等食材。

因采购时间较长,张女士6岁的女儿朵朵(化名)坐在购物车内十分无聊,因好奇便打开了冰淇淋品尝了几口,张女士和丈夫并没有发现。

“没付款之前,货物都是属于超市的,你们这种不提前告知工作人员的行为十分不妥。”没想到结账前,超市工作人员因冰淇淋已被朵朵食用而随口抱怨了几句,张女士有口难辩,刚要道歉时,另一名工作人员说:“没付钱就食用,这和盗窃有什么区别,我们超市可以要求你们家长10倍赔偿的。”

张女士首先为孩子犯下的错道歉,然后解释道:“我们人在超市范围内,也在监控范围内,我们并没有逃跑,怎么能算是偷盗呢?而且我们主动去收银处结账,这并不能归结为偷盗。你们要求收取10倍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首先从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按照“四要件说”,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本案中,张女士的女儿朵朵在品尝冰淇淋后并没有藏匿,也没有离开超市范围,而张女士也主动到收银台表示结账,所以主观上张女士并没有非法占有店方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张女士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张女士和丈夫主张付款,行为人(张女士及其丈夫、朵朵)和标的物(冰淇淋)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负责人可以控制的范围,且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超市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张女士一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同样,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盗窃行为的规定。

其次,从民法角度来讲,超市与前来购买商品的顾客之间会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张女士在发现女儿食用冰淇淋后,主动前往收银台结账,表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虽然冰淇淋在未被付款前被食用,但张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因为其有意愿并实际履行付款义务。

最后,关于本案中超市店员污蔑张女士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店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污蔑张女士女儿的行为为盗窃,可能对其名誉造成损害,张女士有权要求店员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张女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首先,张女士可以与超市进行协商,要求超市对店员的行为进行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协商无果,张女士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若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店员承担名誉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