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今年6月在这个地方,我们和被告人丁某某一起接力传递,共同将约150公斤赤眼鳟鱼和黄河鲶鱼鱼苗放归母亲河。”9月18日,在吴忠市利通区古城湾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基地,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指着不远处黄河拐弯的河滩介绍说,丁某某因非法收购他人捕捞的国家保护鱼种大鼻吻鮈、拟鲇高原鳅,被该院责令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黄河生态平衡。
当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以“凝聚法治力量,筑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司法屏障”为主题的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务座谈会。银川市人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白芨滩、贺兰山、哈巴湖、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部门相关领导,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学者等,沿着增殖放流和补植复绿的场地路线边走边看,交流研讨,思想碰撞,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新宁夏建设贡献法律智慧。
在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点,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资审判庭法官王唯君指着沙漠中星星点点的绿色灌木告诉记者:“在生态修复判后回访中,我们查看了此前滥伐林木案件当事人马某在示范点完成的20亩灌木林种植,气候湿润加管理得当,苗木成活率很高。”被告人马某滥伐林木一案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补植复绿、以劳代偿生态修复方式的案件。此案中,该院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理念,督促案件当事人进行异地补植复绿,并对补种的树种和存活率等提出明确要求,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在交流活动中,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通报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宁夏大学生态环境学院、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自治区公安厅环食药总队、自治区林草局、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同志进行了交流发言,结合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为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建言献策。(下转02版) (上接01版)
近年来,全区法院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机制。加大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方式,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以纠纷能化解、判决能执行、环境能修复为目标,推动责任义务落实到位和环境修复取得实效。
“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科研单位各方既要各司其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马立新表示,环资审判中,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劳代偿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对于推动生态环境实质修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