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张爱梅女士:
您与我公司2024年1月2日达成的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我公司已根据事实情况向您发出解聘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您本人在接收到邮件后仍拒绝离职且继续连续旷工,现通过本通知向你送达此决定。请本人于公告后三天内到我公司办理离职及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办理各项保险事宜转移及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此通知。
西安椰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