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连续签订两次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小赵本以为会顺势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想到却收到了公司发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通过仲裁、诉讼,小赵近日收到了前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发来的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案例回放】
2017年年底至2023年年底,小赵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并连续两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23年年底,正当小赵以为自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却在未与小赵协商的情况下,以小赵在担任司机期间存在不服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为由,向其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通过人社公共服务系统发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合同期满原因终止合同,向小赵实发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
既没有拿到公司所谓的“3.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又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过低的小赵,向仲裁委提出“裁决该公司向小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赔偿金7.6万余元”的请求。
后因不服仲裁委裁决的金额,小赵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上。
“钉钉系统中的工资条能够证明我月平均工资为6400余元。”庭审中,小赵补充提交了工资条等证据。但公司认为小赵工作期间事故频发、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且因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针对司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小赵进行了明确告知,法院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赵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第39条又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答辩称“小赵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担任司机岗位,但其工作期间多次发生事故,违反公司制度……”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针对司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小赵进行了明确告知,故该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小赵与该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小赵未向该公司表达过愿继续工作或不再签订合同的意愿,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当与小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故应当支付小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用人单位若确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建立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动履行告知、缔约义务,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也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遭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抗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