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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认定无证据支持借贷关系 2025年12月17日

本报记者 吴彩华 李娜 通讯员 马海科

热恋时,微信上的转账和红包是甜蜜的见证;分手后,这些记录却成了法庭上争执不休的证据。不久前,同心县人民法院下马关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情侣之间(以下为化名)的民间借贷纠纷。昔日恋人最终对簿公堂,这笔感情账能否算得清?

从“甜蜜支援”到“追账官司”

“借了500元,买了两包烟。”收到男友马华的这条微信,莉莉像过去大半年里许多次一样,顺手完成了转账。自2024年相识恋爱以来,马华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请她帮忙,莉莉都出于信任倾囊相助。至今年3月,她通过微信累计转出近3万元,从未要求出具借条。

然而,当感情破裂后,这些转账记录变成了刺眼的“债务凭证”。莉莉开始频繁催款,并将核算后的借款明细发给马华。聊天记录显示,马华曾回复“我不赖,发工资看能不能给你挪出点”。在多次催要无果后,莉莉将马华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的2.8万余元。

法庭上,马华辩称双方当时正处于恋爱期间,经济上互有往来,涉案款项属于情侣间的共同消费、馈赠或日常经济帮助,是情感表达的一部分,并非借贷关系。他还提交了记录,显示自己也曾向莉莉转账,力证这是双向的经济付出,而非单向的借贷。

法律如何认定“恋爱中的转账”

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同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情侣间的赠与或共同消费。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意味着,法律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在该案中,原告虽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但关键在于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即双方是否就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并需要归还达成共识。纵观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内容仅能反映被告曾提出经济需求以及原告进行了转账,但缺乏明确约定为借款、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能体现借贷合意的内容。在双方曾存在亲密关系的前提下,频繁的经济往来确实可能掺杂共同消费、情感赠与、生活帮助等多种性质。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将涉案款项与普通情侣间的经济互助、赠与行为进行有效区分,从而无法证明双方在转账时已明确将此视为需要偿还的借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莉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马华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亲密关系间经济往来需理性

针对此类日益多发的纠纷,法官提醒公众,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但主张权利的前提是证据充分。在亲密关系中发生经济往来,更需要多一份理性。

借贷合意是核心。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时,清晰明确的借贷合意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关键。口头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往往难以举证。

证据留存需规范。建议通过书面借据、借款合同等形式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方式转账,可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款项的借贷性质,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理性区分情与债。情感中的赠与、共同开销与借贷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对于确属借款的,应保留必要证据,避免日后因情感变化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既伤感情又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