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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工”受伤向谁主张赔偿 2025年12月17日

本报记者 李娜

在建筑等行业,大量工人以“临时工”“散工”形式通过“包工头”或个人介绍进入工地,往往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甚至不清楚真正的用人单位是谁。这种情况下,一旦受伤,缺乏直接劳动关系证明是否意味着无法维权?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侯淑颖律师。

【案情简介】

今年4月初,银川某施工“总承包”负责人杨某某邀请来自重庆的务工人员共20余人,到某基地施工,工种为工地“散工”,约定每天工资180元,按时上下班到工地打卡,工资由杨某某按月发放,未签订劳动合同。

10月,项目即将完工之际,工人曾某在整理工具时,不小心被脚手架绊倒,导致右腿骨折。受伤后,曾某被工友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花费各项治疗费用1.2万余元,负责人杨某某未予以回应。

“老曾,你就是个小工,单位那么多人,老板都不一定记得住你,况且也是咱们不小心,这算不了工伤。”听了工友的劝说,曾某感到不解,认为自己受了工伤,工地负责人不仅没有赔偿,还不来看望,于是便找到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咨询。

没有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具备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直接签订合同,甚至工资是包工头个人发的,在他们承包的工程项目上干活时受伤,且包工头(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没有营业执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曾某的“损伤结果”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侯淑颖律师介绍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具体到本案,工人曾某受雇于包工头。此种情况通常是违法分包,包工头并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并无用工资格,曾某与个人包工头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为了保障类似曾某这样的“散工”弱势群体,可以往上追到具有资质的企业来承担工伤责任,也就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来承担工伤责任。若承包方也无资质,则由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建议工人曾某优先选择工伤赔偿,在确定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民法典“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选择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