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银仲字第0064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1)银仲字第64号裁决书,裁决:解除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医疗城外幕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048030.49元;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医疗城外幕墙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494018元,由被申请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5813元,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205元。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连同第二项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