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1执1003号
张历军:
关于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2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历军名下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盈北家园一区6号楼3单元401号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10时到我院执行局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于2022年9月22日前可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遇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随后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2249号
杨文、季玲芳、马瑞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勇与被上诉人马再成,原审被告杨文、季玲芳、马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一楼101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振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振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1931.9元、违约金31450.8元(截至2021年11月1日)以上合计223382.7元;自2021年11月2日起以19193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1元、公告费300元,由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镇北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