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4858号
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普: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京与被告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罗京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元;二、被告高普对被告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普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罗京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472.33元、利息33653.79元、违约金1526.08元及消费手续费671.2元,共计63323.4元(利息算至2021年8月7日账单日),2021年8月7日以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透支款项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6181元(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共计950天,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088号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魏芸、王鹏、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魏芸、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141021.3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59208.25元(截至2022年7月8日),并支付自2022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按照上述《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被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芸、王鹏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5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魏芸、王鹏、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4045号
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刘兴太、李爽:
申请执行人杜江潮与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刘兴太、李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宁0104执40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被执行人宁夏泰利龙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工业园区永清路北侧六号仓库(产权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子第20132159号、永国用(2013)第60074号)房产进行拍卖)。现通知你们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9:00点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9号窗口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该评估报告有有异议,请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网络(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午九时三十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