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潇翊) 20岁小伙单某盗窃他人电动车自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拒绝司法机关的电话传唤,后来干脆失去了联系。7月14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开庭审理单某盗窃案后,采纳了金凤区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4个月拘役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6月27日12时许,单某在银川市金凤区万达广场一停车位盗走一辆未上锁的电动车,并将该电动车放在其工作地的地下车库供自己使用。失主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就将单某查获归案。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盗窃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经相关部门认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2666元。
2021年7月3日,单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0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5月19日向金凤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凤区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单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单某,听取单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单某同意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单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此,金凤区检察院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量刑为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然而在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单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故多次拒绝司法机关的电话传唤,拒不到案,后失去联系,造成刑事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2022年6月1日,法院对单某决定逮捕到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的行为主观上目无国法、藐视法庭、挑战法律尊严,未能自愿认罪,无悔罪表现,客观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故拒绝依法传唤,拒不到案接受审判,逃避法律追究,不符合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对此,金凤区检察院调整原量刑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4个月拘役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