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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麦香村餐厅、马国云:

原告杨红霞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永宁县麦香村餐厅的经营者马国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红霞货款23000元、承担利息1328元,共计24328元。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国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韩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永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2038.47元、违约金1203.85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韩永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吴河:

本院受理原告邓万忠与被告吴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51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谢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龙与被告谢小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黄海龙与被告谢小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位于灵武市水木灵州绿洲苑5号楼1-101室房屋归原告黄海龙所有;三、被告谢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海龙办理位于灵武市水木灵州绿洲苑5号楼1-101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黄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1民初2976号

章天永: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张丽花、章洪瑞、章天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8600元,利息29533.53元,上述共计118133.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并请求判令2022年4月22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至全部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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