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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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亚:

本院受理原告丁洪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1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鑫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贺鑫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350.17元,本息共计13350.17元,2022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贺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贺鑫负担7元,被告刘静负担1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刘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喜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孙喜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036.2元,本息共计13036.2元,2022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孙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孙喜负担7元,被告刘静负担13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刘立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立磊与被告刘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5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立磊砖款83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83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30%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立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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