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官木、陈生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官木、陈生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40914.72元,本息共计139914.72元,2022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官木、陈生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马孝、李巧珍、李建国、官宏、寇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孝、李巧珍、李建国、官宏、寇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马孝、李巧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38131.2元,本息共计158131.2元,2022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李建国、官宏、寇晓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陈生梅、官木、官宏、寇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生梅、官木、官宏、寇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陈生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109535元,本息共计369535元,2022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85‰诉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官木、官宏、寇晓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刘锦刚、闫琴:
本院受理原告丁明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锦刚、闫琴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458元,(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利息为3140元;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为2318元,2022年4月2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合计154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初357号
宁夏宁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崔学宁:
本院受理原告宋鑫与被告宁夏宁聚鑫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崔学宁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