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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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瑞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汪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曹瑞欣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2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0063号

张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立荣与被告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60元、利息2266元,共计146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8663号

陈晓娟:

原告王茂龙与被告陈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晓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茂龙借款6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利率3.7%支付自2022年4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50元,由被告陈晓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4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益洋:

本院受理原告冀汇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438.62元(自2018年12月7日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利息计算详见附件:利息主张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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