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9441号
周文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欣光音酒销售馆与被告周文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欣光音酒销售馆与被告周文艳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二、被告周文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欣光音酒销售馆履约保证金8000元、承担违约金16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9512号
王立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欣光音酒销售馆与被告王立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欣光音酒销售馆与被告王立国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2年7月30日解除;二、被告王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欣光音酒销售馆履约保证金8000元、承担违约金16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锁孝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9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锁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603.92元、分期手续费1178.84元、利息3511.72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塔支行负担253元,被告锁孝荣负担15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锁孝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庆诉被告宁夏宁馨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退回东方盛世项目(停车场),书香雅苑项目(停车场),东方盛世南院项目(停车场),景墨家园项目(停车场),兴庆华府项目(停车场)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3432号
胡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谢立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