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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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有:

本院受理原告于全有与被告于光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4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于光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于全有支付房屋租金、采暖费、水费共计32000元;二、驳回原告于全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于光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刘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史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婚生子刘泽菡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瞿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明、张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魏海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利息5393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7%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后续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宁0121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冯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0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20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宁0121民初2876号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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