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诚: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原县泰丰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凯与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52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海原县泰丰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92万元;驳回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2元,由被告海原县泰丰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余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田燕诉被告余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余志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田燕剩余车款4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926元,由余志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李风海:
本院受理的徐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徐龙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李风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武正权:
本院受理的路晓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武正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路晓强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武正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