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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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6592号

曲洪亮、李媛、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支行与被告曲洪亮、李媛、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曲洪亮、李媛、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曲洪亮、李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283083.06元、利息12367.45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被告银川西夏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曲洪亮、李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曲洪亮、李媛追偿。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6593号

保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支行与被告保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与被告保磊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保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113778.62元、利息3094.09元,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有权对被告保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紫园小区11-2-4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晟启飞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闫静与被告宁夏晟启飞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闫静与被告宁夏晟启飞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5日解除;二、被告宁夏晟启飞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闫静支付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工资10774.10元;三、被告宁夏晟启飞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闫静支付垫付款2579.30元;四、驳回原告闫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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