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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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延宁:

本院受理原告白延洲诉被告白延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阅海万家B区20号楼3单元4层402室房屋及B-33号地下车位由原告继承;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西侧阅海万家B区20号楼3单元4层402室房屋及B-33号地下车位产权登记过户手续;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794号

闫海笼:

本院受理原告姬淑丽诉被告闫海笼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闫强(生于2005年11月20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292号

路驰:

本院受理原告石昭华诉被告路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25000元及利息损失16733.75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并请求按LPR的四倍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已发生费用共计:24173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33号

侯建兵、张荣、乔爱明、张宏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建兵、张荣、乔爱明、张宏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侯建兵、张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万元及利息4700.61元,合计54500.61元(2022年4月8日之后的利随本清偿),其余被告乔爱明、张宏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1901号

李文孝、张茂、吴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孝、张茂、吴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文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1年4月15日利息11282元,本息共计111282元;(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随本金清偿);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张茂、吴玉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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