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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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323民初820号

刘奇:

本院受理原告郭飞与被告刘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奇支付原告郭飞租赁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费用共计51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90元,由被告刘奇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867号

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鳗仪、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鳗仪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为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036元、利息30134.59元,本息共计102170.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鳗仪追偿。案件受理费2424元、公告费440元,共计2864元,由被告郭鳗仪、冯社军、徐荣兰、雍少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857号

王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武与被告王海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2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生偿还原告杨学武欠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共计465元,由被告王海生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32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515号

韩贵友:

本院受理上诉人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小珺、高树明、韩贵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多方查证无法确定你方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三楼法庭(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东段)公开开庭/询问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利起诉要求:1.判令李建民偿还王利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建民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2022)宁0105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0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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