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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政泰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50262元,违约金15078元,合计65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408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36119.39元、违约金7223.88元,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抵押物现代牌车辆(车牌号宁A31Q71,车架号LBELMBJB7AY012109)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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