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1638号
刘杠杠: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金凤区聚丰苑餐厅与被告刘杠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快餐费18574元、逾期利息1668.55元,合计20004.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71号
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马进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倩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物业费925.28元及暖气费6045.62元;2.判令被告宁夏鼎亿万诚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元;以上共计9370.9元;3.判令被告马进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9)宁0104执569号
黄昌俊、李永仙、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族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昌俊、李永仙、宁夏银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民族街支行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永仙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太阳都市花园31-2号房屋及阁楼(产权证号:2009002783)、银川市西夏区同心中路怡宁小区15号楼10号营业房(产权证号:142594)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设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2年10月10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2年11月10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