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租金21914.48元、违约金4382.90元,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抵押物长城牌车辆(车牌号宁AVQ235,车架号LGWCA2199CC003184)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4830号
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马媛诉被告刘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及分红费317517元及利息3810元(按照年利率6%,从2022年2月28日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并判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248号
高学山:
本院受理原告邹光才诉被告高学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8273.33元(暂从2017年6月15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4.25%计算至2022年4月1日共计1752天),同时判令支付利息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48273.3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22民初5254号
李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平诉被告李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吕云涵:
本院受理原告吕云涵与被告张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硕支付原告吕云涵违约金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