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佳、李辉:
根据我公司与常永锋在2022年9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你方所欠我公司的当金本金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综合费及利息6145元、利息14637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本金70000元自2019年3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我公司对陈吉佳享有的抵押权等依法转让给常永锋,相应的后期利息、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与该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及利益也一并转让给常永锋。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常永锋履行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宁夏鼎银典当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