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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不成

泾源法院发出劳动争议审查意见书

本报讯 (通讯员 丁宁) 近日,泾源县法院发出首份劳动争议审查意见书,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书面通知。

泾源县法院受理一起原告陈某与被告银川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陈某于今年3月进入被告银川某公司并被派驻至泾源县从事系统运维工作,于同年7月离职。8月3日,陈某以银川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赔偿金等,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以“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为由,于8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陈某遂将银川某公司诉至泾源县法院。

泾源县法院审查发现,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考勤签到册等证据,能够确认原告陈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泾源县的事实,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案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陈某提起的劳动仲裁争议有管辖权。该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告知原告陈某再次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向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书面通知。泾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表示会依据当事人申请重新启动仲裁程序,并在仲裁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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