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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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马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郭庆罡:

原告杨斌红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5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郭庆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斌红返还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宁军园小区4号楼2单元1703室房屋,并按照14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的租金;二、郭庆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斌红支付采暖费2357.88元及滞纳金113.18元、物业费及电梯费1058元,共计3529.06元;并分别按照物业费3.2元/天、电梯费2.66元/天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之日止的物业费、电梯费;三、驳回杨斌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郭庆罡负担14元,由杨斌红负担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七里香豆制品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詹绍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绍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大豆欠款254200元;2.判令被告按LPR年息3.7%支付2018年1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41943元;以上共计29614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4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陈建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银林诉被上诉人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与你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行终1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撤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宁8601行初8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王银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执恢545号

王希录:

本院受理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申请执行王希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通知你们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被执行人王希录名下位于灵武市鑫祥花园10号楼5单元502房及所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机构,如你(单位)逾期未到,视为你(单位)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灵武市人民法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通知你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如逾期未到则视为你(单位)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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