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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22民初5490号

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盛业永安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徐国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1517.36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款项退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2)宁0122民初5490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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