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媛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媛支付其名下中信银行民族南街支行(账号6217712401212960)中款项2470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706元,由被告沈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朱瑞:
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瑞支付原告胡明均劳务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朱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朱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刘生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禄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生军向原告崔禄山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5元,共计200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生军以2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向原告崔禄山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6元,由被告刘生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柳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2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柳慧琴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1811.4元、保险费6251.95元,共计7806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柳慧琴应当以78063.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三、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2352元,由被告柳慧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