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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731.45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039.09元,合计96770.54元;2022年4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2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920元,由被告杨利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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