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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余雪: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2022)银仲字第202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2)银仲字第202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雪签订的《互联网直播合作协议》;二、被申请人余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签约金5000元;三、被申请人余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四、被申请人余雪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元;五、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1775元由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48元,被申请人余雪负担327元。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余雪承担。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余雪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宁夏音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银仲字第202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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